”以及《城市衡宇租赁办理法子》第11条:“租赁刻日内,2015年5月5日签定的《物业办理办事合同》第2条明白商定:“……乙朴直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办事费,正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取某建材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现拟就租赁标的进行拍卖,
合计12657401元(壹仟贰佰陆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壹元)。金额合计2968121元……”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受让人将要求某汽车发卖公司双沉领取上述房钱以及物业费!租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算延期至2025年12月25日。衡宇受让人该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最高关于审理城镇衡宇租赁合同胶葛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十条的:“租赁衡宇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某汽车发卖公司的承租权也不受影响,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无效,租赁标的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奉告该事宜。对衡宇受让人仍然无效,承租人请求衡宇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即便最终导致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同时汽车发卖公司已履行的交付房钱的行为,

